土地估价师考试
发布时间:2023-08-31 02:22:16 来源:开云官网登录 作者:开云app官网最新版下载

  3、耕地保护是指国家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耕地实施的综合性保护措施。

  (1) 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能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2) 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能低于国务院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3) 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能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3、 考核时间及考核结果处理:从2006年起,每5年作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国务院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2、 耕地的数量保护是对耕地面积的保护,其目的是保持全国和一定区域内耕地面积的相对来说比较稳定;控制耕地面积的减少。这项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的。

  3、 耕地的质量保护是对耕地地力、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其目的是保持耕地地力的相对来说比较稳定、不断培育耕地肥力、保持和维护耕地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耕地污染、盐渍化、水土流失、掠夺性经营耕地等。这项工作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其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的。

  4、 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有: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土地整理复垦管理、耕地保护执法。

  1、 基本农田的概念:又称“吃饭田”、“保命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确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设计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耕地,但不是所有的优良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2、 基本农田保护的概念: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行政、法律、技术或经济的方法对基本农田实施的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规划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2)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3) 占用单位应按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开垦补充耕地,如没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 基本农田耕作应提高复种指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5、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概念: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求,现行管理法规定了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要求,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4)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5)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1、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做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实施。

  2、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设计,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1) 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土地利用方针,优先保护集中连片和高产稳产的耕地;

  (3) 与国民经济及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长期计划和规划相适应,规划年限一般应10年以上;

  2、 规划的制定程序包括:(1)准备工作。主要是组织准备、制定计划、资料收集和资料整理。(2)规划制定。包括各类规划指标的预测和确定,规划图件的制定等。(3)规划的报批。

  1、 耕地占补平衡的概念: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

  (5) 没有条件开垦的,或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筑设计企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5、 补充耕地方案的内容:建设用地名称,被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位置、数量,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面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

  6、 补充耕地方案审核的内容有: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实施单位是否落实;补充耕地地块位置、面积是否确定;补充耕地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被充耕地的保证措施是否得力;若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是须审查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是否已落实,质量是不是符合要求。

  7、 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解决当前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存在的明显问题,督促建筑设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确保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必要手段。

  1、 土地整理概念:土地整理是指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调查与治理。要按照土地整理的指导思想,根本原则,目的和任务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科学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逐步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四级目标明确、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相互衔接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1) 农用地整体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2) 非农用地整理是指对现有建设用地进行治理、改造,优化土地利用配置,提高土地有效利用水平,集约利用程度和利用效益,不断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行为。

  1、 土地复垦的内涵: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3、 土地复垦的负责人: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即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土地复垦的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可以列入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基本建设投资。复垦土地者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4、 企业和个人对因其破坏土地面遭受损失的单位,应当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该项费用包括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

  5、 土地复垦管理制度:国家对土地复垦实行计划管理,要求将地复垦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相协调,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该依据经济合理的原则,考虑到自然条件和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用途。

  6、 土地复垦的方式: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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