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23-10-02 00:22:51 来源:开云官网登录 作者:开云app官网最新版下载

  答:我们的祖国按用途把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国家对土地的管制原则是“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004年10月2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通过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通过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一定的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理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按国家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包括: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做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定要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变更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为了更好地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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