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基本农田维护法令【最新全文】
发布时间:2023-08-07 12:48:17 来源:开云官网登录 作者:开云app官网最新版下载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依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施特别维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拟定本法令。

  本法令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必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不得占用的犁地。

  本法令所称基本农田维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施特别维护而依据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按照法定程序承认的特定维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维护实施全面规划、合理运用、用养结合、严厉维护的政策。

  第四条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维护作业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基本农田的责任,并有权检举、指控侵吞、损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背本法令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和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按照国务院规则的责任分工,按照本法令担任全国的基本农田维护办理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和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则的责任分工,按照本法令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维护办理作业。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维护作业中获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赏。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维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清晰基本农田维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犁地总面积的80%以上,详细数量指标依据全国土地运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或许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承认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犁地;

  (二)有杰出的水利与水土坚持设备的犁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能够改造的中、低产田;

  依据土地运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区域周边的犁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维护区;需求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犁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维护区。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维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安排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维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树立维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树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许擅自改动基本农田维护区的维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和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检验承认,或许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安排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和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检验承认。

  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维护区时,不得改动土地承揽者的承揽运营权。

  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维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拟定。

  第十四条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方法,保证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承认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削减。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维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或许占用。国家动力、交通、水利、军事设备等重点建造项目选址的确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维护区,需求占用基本农田,触及农用地转用或许征收土地的,有必要经国务院同意。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同意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同意文件修正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并弥补划入数量和质量适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准则,担任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适当的犁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许开垦的犁地不契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交纳犁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犁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犁地、劣质地或许其他犁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维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积固体废弃物或许进行其他损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十八条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搁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同意的重点建造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运用而又能够播种并收成的,应当由原播种该幅基本农田的团体或许个人康复播种,也能够由用地单位安排播种;1年以上未开工建造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交纳搁置费;接连2年未运用的,经国务院同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回收用地单位的土地运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人团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康复播种,从头划入基本农田维护区。

  承揽运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许个人接连2年弃耕疏弃的,原发包单位应当停止承揽合同,回收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国家发起和鼓舞农业生产者对其运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运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坚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实际状况拟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方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安排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树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时鉴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应当逐渐树立基本农田地力与上肥效益长时间定位监测网点,定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改变状况陈述以及相应的地力维护方法,并为农业生产者供给上肥辅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同级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点评,并定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经国务院同意占用基本农田兴修国家重点建造项目的,有必要恪守国家有关建造项目环境维护办理的规则。在建造项目环境影响陈述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维护计划。

  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维护区供给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废物、污泥的,应当契合国家有关规范。

  第二十六条因产生事端或许其他突然性事情,形成或许或许形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端的,当事人有必要当即采纳方法处理,并向当地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和农业行政主管部分陈述,承受查询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树立基本农田维护区的当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定基本农田维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定的基本农田维护责任书的要求,与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村民委员会签定基本农田维护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基本农田维护监督查看准则,定时安排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对基本农田维护状况进行查看,将查看状况书面陈述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查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供给有关状况和材料,不得回绝。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产生的损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三十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实施法令》的有关规则,从重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背本法令规则,应当将犁地划入基本农田维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许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损坏或许擅自改动基本农田维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康复原状,能够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背本法令规则,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积固体废弃物或许从事其他活动损坏基本农田,破坏栽培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或许办理,康复原栽培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犁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吞、移用基本农田的犁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许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维护区。维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维护和办理,能够参照本法令履行。

  第三十六条本法令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维护法令》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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